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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太吵 告鄰重傷害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許多人都有被鄰居施工噪音吵人的痛苦經驗,大都只能默默承受,但台北市最近出現一宗罕見案例。

正準備參加司法官特考的男子林福寬,因樓上鄰居白天裝潢施工,令他與上大夜班的護士女友無法安眠,經幾度與屋主協調縮短工時,皆未能達到目的後,他翻遍法條,自己錄音存證,竟向大安警分局控告正在施工的屋主與工人涉嫌「重傷害未遂」,警方受理後,將2名工人帶回調查,將依法函送檢方偵辦;重要的是,林某證明此舉奏效,因對方已依約縮短工時,不再依然故我。

白天施工擾人,警方通常在接獲民眾報案後,大都派人道德勸說,要求施工者與住戶溝通、協調。而首次有人以公訴罪的重傷害未遂罪嫌指控施工者,讓警方相當錯愕,頻打電話向檢察官詢問,而全案於林某引述相關法條內容與堅控下受理,再依法偵辦。

林某指控,他與女友居住於台北市通化街一棟公寓3樓,但自今年4月間開始,4樓的高姓屋主開始於室內裝潢,施工時間從早上9時至下午4時,因擔任護士的女友皆輪大夜班,2人一起作息,卻噪音吵人,致嚴重睡眠不足。

林某經多次與屋主、工人協調,要求每日能於下午3時提早停工,雖獲得承諾與約定,但都未能實現;為此,林某協調時,自行錄音存證,證明對方給予承諾,以及認同睡眠不足將影響身心健康。

本月12日下午,林某於高姓屋主與黃姓工人施工時,向轄區台北市警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報案,指稱對方故意影響其與女友睡眠,致有精神耗弱之虞,為能避免最後於身體上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因此控告對方涉嫌重傷害未遂。

警方受理後,將高、黃2人帶返派出所協助調查,經製作相關筆錄後,請示檢察官,認定非現行犯,將2人釋回。前晚,警方再通知林某與其女友協助調查,全案依法函送偵辦。


「睡眠不足易傷身」 翻遍法條 他提異見

記者邱俊福/專訪

「控告後,現對方已依約下午3時便停止施工,達到效果,至於會不會起訴,則需視檢察官對犯意的認定」,林福寬談到這起官司,對於鄰居已不再妨礙其睡眠感到滿意。

他說,他的女朋友於北醫擔任護士,都輪值大夜班,從晚上11時至隔日上午9時,他也配合其作息,因此施工的噪音,嚴重影響他們的睡眠。

去年間,2樓的住戶就曾白天施工,相當擾人,他多次向警方反映,警方派員勸說都無法解決,隨後依據警方建議通知環保局人員噪音檢測,卻發現檢測不管上、下樓的垂直關係,以水平為標準,檢測距離10公尺且需持續10分鐘的高分貝,根本很難測出有妨害安寧,無法有效遏止。

他說,這次4樓施工,曾10多次與對方協調、反映,指會影響其身體健康,且召開協調會,結論都約定下午3時停止施工,且獲得對方承諾,屋主也回應若不休息身體無法負荷,可見也認同睡眠不足將影響健康。

林福寬在對方長期不遵守施工約定下,特別研究法條;他說,依據刑法第10條重傷害的定義中,第6款「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另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且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法官:「很有創意」 依噪音法 罰6000元

〔記者劉志原、鍾麗華/台北報導〕不滿鄰居施工太吵告他重傷害未遂?一位法官說,很有「創意」,但鐵定告不成,不少法官及律師聽到都表示,施工吵到鄰居,不要說是重傷害,就連普通傷害也很難構成,頂多只涉及妨害安寧或違反噪音管制法,最重只能處6000元罰鍰。

值得一提的是,裝潢施工的噪音屬於近鄰噪音,根據噪音管制法規定,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並不在環保署的管轄範圍內。

環保署表示,現行的噪音管制法僅對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等5類噪音管理;但包括室內裝潢、貓叫狗吠、彈奏樂器等近鄰噪音,由於不具持續性與不易量測,但卻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雖然環保署多次想納管,但礙於人力、物力不若警方充沛,因此還是交給警察單位管理。

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如果吵到超出一般人所能容忍,即屬侵害他人「人格權」,據此,被害人可打民事訴訟求償,或提假處分要求暫停施工。

另外,一名法官也指出,對於樓上太吵的施工噪音,應該是樓上樓下找出共識,訂出雙方都可接受的施工時間,若無法達成共識,即可由社區管委會依「社區公約」制止,或報警由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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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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