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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離婚 陳孝萱捲入重婚

■陳孝萱被問及重婚問題時,只淡淡地說是很久以前的事。 (中天)

記者林淑娟、易慧慈/台北報導

產後復出且人氣不減的陳孝萱,昨天被八卦週刊指1996年曾與黃文豪有過短暫婚姻關係,若2人未完成離婚手續,則她去年與詹仁雄結婚已犯下重婚罪,兩人所生的兒子更可能成為非婚生子;陳孝萱昨天不願多做回應,但強調「不會有大家所擔心的那些問題。」

黃文豪承認曾經公證結婚

昨天人在北京的黃文豪說:「我承認我公證過一次,大概12年前。」至於公證對象是否為陳孝萱,他嘆口氣說:「是誰我不想講。」記者問他當年分手時,是否和對方辦了離婚手續,他說:「我不想解釋這個部分。」再被問到陳孝萱在結婚前是否有找他處理這事,他則說:「沒有!沒有!」

陳孝萱推說是很久前的事

陳孝萱昨天明知會被記者追問,仍態度坦然照例到電視台錄「我的美人計」,她淡淡地說:「那已經是很久以前的事了,真的沒什麼好回應的。」但她說,很確定自己沒有犯下重婚罪,更不會有大家擔心的問題,包括讓「鐵弟」成為非婚生子;先有後婚的她,去年9月還趕在鐵弟出生前,先和詹仁雄去註冊結婚,「可以完成結婚登記,就表示沒有問題。」

離婚與否 2人認知不一

不過當黃文豪被問到「若你現在要結婚,也可能會犯重婚罪?」時,他說:「法律之上總有情理在吧。」「如果我要結婚,該處理時,我自然會處理。」言下之意,似乎對於離婚已否的認定和陳孝萱不太一樣。

根據週刊報導,當年剛出道的陳孝萱與黃文豪因合作「嫦娥」相識相戀、並打算結婚,但婚事遭陳母反對,但1996年,兩人仍在少數親友的見證下,以下午茶方式在台北某「會館式」公開場合認定這段婚事,也曾在台北地方法院被朋友撞見前往公證結婚;不過婚後2人各因拍戲聚少離多,來不及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前,就在1996年底分手了,黃文豪還為此遠離台灣這塊傷心地,轉到中國發展;奇怪的是,昨天黃文豪說他12年前確實曾公證結婚,時間點又與週刊報導的1996年(10年前)不太吻合。

事實上,陳孝萱和黃文豪曾有過婚姻關係,在演藝圈早就是秘而不宣的事,2000年吳宗憲被爆已婚且有4個小孩時,就有人爆料陳孝萱也同樣和黃文豪結過婚,不過當時兩個當事人都否認。


《法律小常識》前婚若有效 後婚就算重婚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

陳孝萱被爆指涉有2段婚姻,是否構成重婚?須視前次婚姻是否曾舉行「公開儀式」而定,而非以有無「登記」為限;陳孝萱是否構成重婚,須視前次婚姻是否有效,目前尚難斷定。

法界表示,媒體揭露陳孝萱的前婚,曾草辦1、2桌酒席,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依民法982條結婚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來看,結婚要件著重在公開儀式、證人;至於曾否到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辦幾桌,並不重要。

何謂公開儀式?須視個案情況而定,結婚場合最好在公開場所舉行並宴客,這樣最沒爭議。

至於2名以上證人,必須在公開的結婚場合現場作見證,而非只是事後簽名了事。

若陳孝萱前婚有效,陳孝萱目前的婚姻不論如何舉行,皆屬無效,並構成刑法237條的重婚罪,必須擔負不輕的刑責(刑法重婚罪規定,可處5年以下徒刑),且為公訴罪。

依法來說,陳孝萱的前任、現任丈夫皆可提出告訴,另外,檢警機關亦可逕行偵辦;身為陳孝萱的前、現任丈夫,若因而受有損害,另可向陳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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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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