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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責vs.誹謗

■ 陳儀深

二○○六年六月初,筆者接獲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郵寄之不起訴處分書,這是由於蔣孝嚴針對張炎憲(國史館館長)、陳錦煌(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以及我本人提出告訴,認為今年二月二二八基金會發表之《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一書指蔣介石是事件元凶,並且本人在民視「頭家來開講」散播此一言論,「足生損害於」蔣介石,因而涉嫌「加重誹謗罪」。

檢察官首先援引刑事訴訟法「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以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即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其次就實質部分,檢察官認為這本研究報告係參考已出版、未出版之各種史料檔案、口述訪問紀錄,與一般社會科學研究者所為大致相符,且文內就責任歸屬一事之陳述本不限於特定人士,自難認係針對性之惡意攻訐。最後,對於蔣孝嚴所提一九四七年三月十三日蔣介石致電陳儀所謂嚴禁報復,「否則以抗令論罪」,被告陳儀深已經在「頭家來開講」節目中當場明確指出此為孤證,且以事後陳儀未受撤職查辦、第二年又擔任浙江省主席等理由,推論蔣介石應負最大責任,可見「渠等所為推論既係基於相當之論據而來,自應認屬善意發表之言論」,不符合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由於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得於七日內經原檢察官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看來蔣孝嚴並無此一動作,這個官司應已告一段落。

筆者不厭其煩地描述以上的內容,是要提醒這件事具有一定的歷史意義。檢察官的主要論據雖然是言論自由、學術自由,不一定支持被告等所認定「蔣介石應負最大責任」的結論,但是台灣的司法跟隨時代進步的腳步,能做出這個「不起訴處分」已屬不易。至於追究蔣介石或國民黨的責任問題,除了出版研究報告,下一步控告國民黨的行動已經準備將近妥當,屆時就看台灣的司法能不能主持這一段歷史公道了!

(作者為中研院近史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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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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