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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憲法 真爛

■ 雲程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的罷免要經過全體委員三分之二通過,還要有全體選民總數過半的同意才會成立。有些許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樣的罷免提案不可能通過。藍軍的「罷免案」顯然是假議題,「倒閣案」才是真心思。

可是「倒閣案」卻有大玄機。

當藍軍倒閣後除非總統提名宋、馬等藍軍領袖組閣,否則盱衡政爭依舊的情勢下,總統很可能選擇行使「被動解散權」。但按照目前的情況,當立法院被解散之後將面臨因選區劃分未完成、欠缺選舉辦法而無法改選首次「國會減半」的第七屆委員之僵局。這是來自於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換言之,當立法院在這個節骨眼上經總統解散後,會出現中華民國立法權從此被憲法程序廢掉的危機。

依據各國重建的成例,此僵局的解決有賴總統行使「緊急命令權」:先遴選成立一個由社會賢達所組成「臨時(provisional)立法院」,由其制訂選舉規則以普選「過渡(transitional)立法院」,再由「過渡立法院」制訂「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舉行真正的大選,一步一步重建立法部門的合法性而重建政府。

可是,放諸四海皆準專門解決戰後政權合法性重建(rebuilding)程序,擺放在中華民國憲法與增修條文中卻又窒礙難行。這部憲法又這樣規定:「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

立法院(倒閣後)被解散,所有被剝奪政治權力與資格的委員都要回到選區面對選民的裁判,這時候政治權力已經收回到選民手中;但依據憲法規定這些代議士卻只是「視同休會」,還能「自行集會」追認總統的緊急命令。

不客氣的說,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完全違背現代權責政府的民主邏輯與程序:被解散後的立法委員居然可以不受憲法權力的管轄,繼續行使不知從何而來的「職權」。

換言之,現在我們所面臨真正的憲政危機是:我們要照顧一部不是自己制訂又千瘡百孔的爛憲法,加上我們還要供養大批不顧天下蒼生百姓生計硬要衝撞大家飯碗的政客。

這,難道是宋馬藍營真正的心思嗎?毫無建設性的罷免與倒閣!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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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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