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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占、聯合壟斷 最高擬罰1億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目前公平會處分違法案件,只能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開罰,罰鍰金額為5萬元到2,500萬元。現在,為了讓不同的違法情節類型化,公平會擬修公平交易法,針對獨占、聯合壟斷等惡性重大者,罰鍰金額上限提高到5,000萬元,若不改進,將罰到1億元。
與聯合行為相較,違法情節較輕者,例如廣告不實、營業誹謗,公平會也將修正其處罰金額上限,從原本的2,500萬元,調整為500萬元。不過,如果業者刊登不實廣告,其不法行為獲利高,已經超過500萬元上限,將可依照行政罰法,依業者獲利數字來開罰。
公平會發言人陳榮隆表示,公平交易法上次修法已經是2002年,公平會這次修正公平交易法,總共修了49條,修完之後的條文為56條,幾乎大部分的條文都有修改。修正過後的公平交易法修法草案,將在近期提到行政院院會審議,希望年底前能送到立法院審議。
違法情節4類型
這次修改公平交易法,值得注意的,就是公平會將違法情節類型化,也就是根據違法的惡性輕重,罰鍰的額度也有所不同。陳榮隆解釋,過去不管是惡性重大的聯合壟斷、或是違法情節較輕微的不實廣告,罰鍰金額統統落在5萬元到2,500萬元,在裁量上無法定位。
根據草案,將把現行單一的處罰類型更改為四種處罰類型,若為獨占、聯合壟斷等違法行為,罰鍰金額上限將會從2,500萬元調高到5,000萬元,若不改進,將罰到1億元。
公平會委員張麗卿也解釋,考量到廣告不實、營業誹謗等案件的違法程度不像聯合壟斷等限制競爭行為來得高,所以也調整罰鍰金額上限,從2,500萬元調降為500萬元,並且取消下限,若違法情節對公共利益或消費者沒有很大危害,甚至可考慮完全不罰。
公平會副主委余朝權則指出,此次修法,還將研訂傳銷專法,讓現行依附在公平交易法中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獨立出來,提升位階,變成專法,以保障社會大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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