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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 須增風險告知書

〔記者盧麗玉/台北報導〕有鑑於曾有消費者抱怨保險業務員未將投資型保單說明清楚,導致提前解約,讓投資本金損失,金管會決定針對連結結構型債券之投資型保單之販售予以規範,未來風險告知書必須視為保險契約構成的一部分,並經由業務員人親自解說後,雙方須簽名確認。

金管會為避免保戶在未了解保本條件的情況下投保,導致中途辦理保單解約,蒙受投資本金損失,金管會特別針對投資型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予擬出一份風險告知書範本,初步分成「無配息設計」與「有配息設計」之分類。

未來風險告知書內必須包括七項說明,第一是投資警語及結構型債券基本資料說明;第二是揭露結構型債券之價格分析說明,包括發行機構給保險公司的管銷費用和相關費用及提前贖回之後果;第三是投資報酬情境分析或揭露運用連結標的歷年報酬情況之歷史資料;第四是被保險人身故處理方式;第五是揭露保單提前解約可能產生的費用損失,並舉例說明;第六是結構型債券之報酬競爭力相關說明;第七是投資風險種類及說明。

金管會強化此項風險告知書之法律效果,未來風險告知書必須成為要保書的重要告知書的一部分,未來保險業務員必須向要保人親自解說後,雙方必須共同簽名確認,作為保險公司承保與否的依據,若雙方沒有確實遵守這項規範,未來可能會有契約不成立的風險。

金管會表示,保險公司除須負這項風險告知書外,還應自行注意顧客適合性,並負銷售上一切責任。金管會也呼籲投資人要真的懂得這項商品才去買,才不會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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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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