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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爆亂報 民代媒體濫權

記者劉志原/特稿

媒體有第四權之稱,獨立於行政、立法與司法部門之外,而立委民代為立法部門,可為民喉舌,兩者各有其功能,但近來部分媒體與民代合作,熱中爆料,捨本逐末,角色混淆,社會當然不安寧,國家也無法向前行。

台灣在大法官釋字五零九號解釋出爐後,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大幅放寬,在「確信真實」原則下,基於善意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且可證明發表言論時自己確信內容為真,即便將來可以發現所言不實,但因符合確信真實原則,也不涉誹謗罪。

而民代原本享有言論免責權,媒體享有新聞自由,輔以五零九號解釋意旨,民代與媒體,應是向上提升,但部分立委漫天爆料,信口雌黃,提出證據九假一真,配合特定媒體推波助瀾,進而分化族群達到特定政治目的,媒體與民代俱皆沉淪。

難道民眾只能眼睜睜看媒體與民代濫權?其實不然,媒體或民代,並非毫無限制,若是「亂爆亂報」,仍應負起相關法律責任,如刑事誹謗罪或民事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責。

立委劉文雄、前立委蔡中涵,誣指陳水扁總統在訪問巴拿馬時,對時任女總統莫絲柯索「吃豆腐」,兩人遭法院認定侵害陳水扁總統名譽,判決應於自由時報等媒體登報,回復陳總統名譽。

另前立委謝啟大、馮滬祥誣指前第一夫人曾文惠女士帶美金赴美,遭法院認為涉及誹謗罪,分別判刑四個月、三個月確定,馮易科罰金十萬八千元、謝啟大則入獄服刑。

除了民刑事責任外,亂爆亂報者,也應接受大眾檢驗,選民對亂爆料的民代應以選票抵制,閱聽大眾對於亂報的媒體也應予以譴責,或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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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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