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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是什麼?

■謝炎堯DRG是「Dignosis-Related Group」的縮寫,中文翻譯成「疾病診斷關係群」,依據健保局行事曆,將於今年七月一日正式實施。

一九六五年, 美國詹森總統建立Medicare照顧六十五歲以上的高齡病人,又和各地州政府合作,推動Medicaid,提供高齡、盲眼、殘廢、扶養幼童的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的醫療需求,許多醫療機構大發醫療保險財,到一九八三年,醫院獲利加倍,美國聯邦政府因不堪逐年暴增的龐大財務負擔,公布四六八項DRG,一九八四年實施,凍結Medicare費用藉以控制醫療費用。

美國DRG的付費標準,依據耶魯大學附設醫院的診斷病名收費金額,定額支付醫院病人住院醫療費用,醫師服務費的給付另訂給付標準。為改善內科系醫師服務費給付標準偏低的缺失,一九八八年美國國會委託哈佛大學的醫療經濟學教授蕭慶倫進行設計,根據花費於照顧病人醫師所付出的資源價值,制訂資源基礎相對價值表(Resource-Based Relative-Value Scale,簡稱為RBRVS),和醫師團體協商給付金額,並允許醫師有限度的收取差額(balance billing)。

採行DRG支付制度固然可有效控制醫療費用上漲率及減少醫療浪費,但是無可避免的,必然會限制病人的就醫權益。定額支付或固定收入制度下,醫療院所為謀求合理利潤,避免虧損,勢必採用最經濟的方法,而不是依據病人個別的病情及需要給予最合適的醫療照顧。

美國DRG付費制度實施十年以後,聯邦政府還是無法改善財務負擔,可是卻讓許多醫院關門,大學醫學中心經營困難,不得不緊縮研究費用。

我國的DRG付費標準,依據美國模式,應該按照台大醫院或榮民總醫院的診斷病名收費金額制訂,可是健保局是依照全年診斷病名支付金額,除以申報件數,當作支付標準。因為台灣住院病人的診斷常有輕病住院,而虛報病名情事,所以費用偏低,而且也沒有足夠的補救配套措施,美國實施DRG時,各醫院都在賺錢,所以能支撐十年才倒閉;現在我國各大醫院普遍陷入虧損狀態,一旦實施,撐不過二年(正好是總統改選時機,耐人尋味)。據說衛生署已決定延後實施,但仍非上策。(作者為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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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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