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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養孫費298萬勝訴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請爸爸媽媽幫你帶小孩沒關係,但是不要忘了酌付「養孫費」!

女兒前女婿 判各付一半

台北市婦人林素如幫忙帶了九年外孫,今年三月,女婿和女兒離婚後把小孩帶走,林素如訴請返還「不當得利」,向女兒和前女婿追討養孫費兩百九十八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全數判准,由她的女兒和前女婿各付一百四十九萬,但她的前女婿表明要上訴。

判決書指出,撫養子女是父母責任,林素如替女兒和前女婿養外孫女八年半即一百零二個月、養外孫四年四個月即五十二個月,而台北市廿四小時保母收費兩萬一千至兩萬七千元,林素如養孫一百五十四個月,只要求付兩百九十八萬,每月不到兩萬元,屬合理,全數判准。

三月間,另一陳姓婦人也向台北地院提起類似的訴訟,法官同樣判她兒子和前媳婦必須付她一百七十五萬元「養孫費」。陳姓婦人當時說,她不是要錢,是要年輕人知道:為人父母,一定要善盡對子女的養育之責。

教訓年輕人 負養育之責

昨天勝訴的林素如也說,她打官司的目的不是為了錢,而是爭一口氣,也要讓女兒及前女婿知道,小孩生了就要負起養育的責任,而不是丟給爸爸媽媽帶,法官判女兒和前女婿各付一半很公平,但她拿到錢會捐給慈善單位。

林素如強調,女婿巫首輝原答應每月付她保母費兩萬元,而一對外孫由她養大,她才收過唯一一次的兩萬元,原不打算追究,但如今女婿不讓外孫接她電話,實在是太過分,才打官司要女兒與女婿「履約」付清。

前女婿不服 說她是自願

卅二歲的巫首輝任職於空軍通信聯隊,他說,是小孩不想打電話給阿嬤,他從未禁止小孩通信,如果小孩願回去與阿嬤同住,他也不會阻止,至於前岳母林素如幫他帶小孩,根本是她自願,他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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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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