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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贖罪

■ 高榮志

六月十二日國際人權聯盟(FIDH)發佈了「台灣死刑調查報告」,對政府提出四十六點具體的建議,其中並認為:即將處決之死囚,本質上即係隱然受到脅迫,無法反抗,是故不應將其器官作為移植之用;而且,國際醫界倫理準則亦不允許醫師從事如此之行為。

人類是否擁有完全的自由意志,是爭論不休的古老哲學問題。但於現代的刑法體系,是以承認人類自由意志為前提,否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就無法單單苛責於個人之上。

死後捐贈器官是美事,遺愛人間也向來備受國人所讚許,但是,如斯之美,當然應該建立在「完整的、無瑕疵的」,至少也應該是「顯然」無「外力干擾」之下的「自願性同意」,否則即易生倫理學上之爭議,例如,正因為對於「無外力干擾」的「自願性同意」有著種種的顧慮,所以我國遲遲猶豫於安樂死之合法化。

囚犯的本質就是處於一種「不自由」的狀態,受到死刑宣告的人,生命本身即已受到威脅,談自由或許只是一種奢侈。除非,在監房裡散步的「自由」、看書睡覺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也都能夠算得上是「自由」,也阿Q地算入「自由意志」下的決定吧。

由司法實務的經驗,除了宗教師或監所人員的「道德勸說」外,並不會太質疑政府機關有過於強制介入的情形。受刑人或其家屬,也多有「贖罪」或「至少對社會有點貢獻」的想法。只是,國際人權聯盟所呈現的是另一種「倫理觀」,值得我們再反省深思的另一種觀點。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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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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