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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沒這個義務

■ 莊柏毅

馬英九接受媒體訪問時稱:陳水扁總統(被提議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是權利也是義務等語,雖非無見,然其所稱提出答辯書係陳水扁總統之義務乙節,似乎於法不合。

所謂權利,得由當事人選擇行使與否;而關於法律上應盡之義務,則非當事人所得選擇履行者。因此,被提議罷免人有提出答辯書之權利,當無庸置疑;然其是否有提出答辯書之義務,實有商榷之餘地。

在訴訟程序中,被告固然擁有提出答辯狀之權利,惟提出答辯狀並非被告所應盡之義務。總統罷免案雖與訴訟程序不同,然被提議罷免人對於罷免理由(攻擊方法)不加答辯(防禦方法),猶如被告在訴訟程序中放棄答辯,即可能受不利益之認定。

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揭示立法院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提出答辯書之通知義務,並非指被提議罷免人有提出答辯書之義務。

且依同法條第四項之規定:「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故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既無礙於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之審查,則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當為法之所許,尚無違反義務之可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乃規範立法院如何行使職權之法律,而該法並未規定被提議罷免人「應」提出答辯書;復規定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行使其職權(審查),自非以該法創設被提議罷免人「應」提出答辯書之義務。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學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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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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