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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性別盲

■ 黃怡翎、周依潔

近來,報紙刊出「隔長褲摸人私處不構成猥褻」以及「趁人熟睡時以刮鬍刀剃光其下體體毛無法可罰」等相關報導,不僅顯示出司法人員性別意識的不足外,更令人感慨法律條文的不明確性,導致受害女性權益無法保障、加害者逍遙法外之嚴重結果。

從過去「超商女店員遭強吻擁抱,法官以親吻為國際禮儀為由,判定猥褻不成立」,到今日的「女高中生遭人撫摸私處,法官以嫌犯摸的是『大腿與身體的中間接觸點』,並且隔著長褲摸三、四秒,而未有進一步撫摸行為,未能滿足其性慾,判定猥褻不成立」。兩個案件在普遍的認知下都已構成猥褻,但卻因法官的性別意識不足,對「猥褻」的認定標準不同,而使得判決結果無法符合社會期待,更讓條文形同虛文,無法達到赫阻犯罪的效果。

隨著今年二月五日施行之「性騷擾防治法」,已針對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明訂罰則,類似訴訟案件可能增加,若司法人員仍舊性別意識不足,以舊有思維辦案,那麼可預期的是,即使有新法,女性權益依舊無法得到保障。

因此,法界應刻不容緩提升司法人員之性別意識,重新檢討性別教育,並對於相關法律定義重新認定、加強宣傳新法,避免徒有法律,女性照樣申訴無門之憾事重演。

(作者為台灣女人連線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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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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