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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謝清志不平

■ 黃子端

從前有一個國家,要蓋座監獄,設計時忘了圍牆,所以監獄蓋好後,典獄長找幾家營造廠來投標加建圍牆,有兩家業者投標。一家要價十八萬,另一家八十萬。

要價十八萬這一家,他的工法就是用竹籬笆將新的監獄團團圍住。至於要價八十萬的工法,是建十四尺高的鋼筋混凝土高牆,厚一尺,上面盤有鐵絲網,四個角落還建有崗哨,另外加裝五十支閉路監視器,所以他要價八十萬。典獄長找了九位工程專家開會研討,結果一致通過給要價八十萬這一家承包。

本來故事到此結束。沒料到,要價十八萬這一家找了一位議員提出質詢,說十八萬和八十萬差這麼多,「顯然有弊端存在」,正好有一位檢察官覺得很有道理,提起公訴,先用貪污罪,不成,再用違反採購法,不成。結果用洩密罪、圖利他人罪,這下成了,遭法官收押。

這個故事,套用在南科減振工程謝清志案,剛好適用 - 工法都未定,何來洩密之有?若是圖利,豈不是全國採購人員都有罪?

我不是要干涉司法,但是司法人員若連簡單的常識都沒有,怎麼能擔當正義的最後防線?

(作者為民進黨海外黨部聯合通訊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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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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