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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學生通姦 判父母賠50萬

父母3人連帶賠償

〔記者劉志原、簡群育/綜合報導〕未成年女兒與人通姦,父母被法官認為管教不週而判賠!

在補習班打工的黃姓女大學生,和補習班的尹姓網頁工程師發生性關係,尹妻得知後控告黃女通姦並求償,因黃女當時未成年,台北地院認為黃女父母管教不週,判決黃女與父母3人連帶賠償尹妻50萬,刑事部份,黃女已被依通姦罪判刑3個月確定。

女兒外宿 行為難掌

記者昨天兩度至位於台北縣的黃女家中,黃家不願回應此判決。黃女父母庭訊時主張,清純的女兒涉世未深,被尹某誘拐而玷污失身,身心已受重創,怎可再要女兒賠償?且女兒離家在外讀書,父母無法完全掌控行為,判決很不公平。

93年6月間,當年18歲的黃女在台北車站旁某補習班打工,認識當時25歲的尹某,隨後發生3次性關係,尹妻當時34歲懷有身孕。

女生刑事被判3月

3個月後,尹妻發現老公姦情,丈夫也坦承犯行,並將黃女電話告知妻子協助捉姦,並也出庭作證,黃女因此被判3個月確定,尹妻另求償200萬,因黃女犯案時未成年,尹妻也要求黃女父母連帶賠償。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黃女雖離家在外租屋,但假日仍會返家,且尹某曾送黃女回家、打電話至黃女家中,可見黃女仍在父母可監督的範圍內,無法因子女外宿而免除管教監督之責。

父母有監督之責

判決書指出,黃女與尹某通姦屬實,不論是否成年,侵害尹妻權利均屬實,應賠償,因她犯案時未滿20歲,父母應負監督及管教不週之責,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律師表示,尹妻身心受創,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女兒未成年 可反告和誘

記者劉志原/新聞分析

國家為保障家庭圓滿,在刑法妨害家庭罪章中訂有通姦、和誘及略誘等罪責,用以處罰破壞他人家庭者。

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除非是14歲以下或不知對方已婚,否則一經對方提出告訴,即難逃通姦刑責,最重可處一年有期徒刑。

至於和誘與略誘,則是指使未滿20歲者脫離家庭生活或父母管控,和誘是指雙方同意,略誘則是用哄騙的,舉例來說,與未滿20歲者在外過夜,即可能涉及和誘或略誘罪,和誘者最重可判3年,略誘者因屬用計謀為之,刑責較重,最重可判7年。

在本案中,黃姓女大學生父母應可控告尹某和誘或略誘,但並未提告訴,反遭尹妻控告黃女通姦及求償,雖然黃姓女大學生失身於尹某屬實,但也涉及通姦罪,面臨人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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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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