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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通過申報結合案

〔記者廖千瑩、李錦奇/台北報導〕開發金併金鼎證過程,先前爭議頻傳,受外界關注,但開發金日前向公平會提出與金鼎證的申請「結合」案,公平會認為,此結合案對國內證券業沒有限制競爭的疑慮,對整體經濟利益有助益,通過其結合申請,對此,金鼎證強調,不能將「結合」視為合併。

公平會表示,開發金與金鼎證結合, 再加上原來的子公司大華證券, 在證券市場占有率合計約為4.208%,排名第五,但由於其市占率和前四大事業規模仍有相當差距,對於國內證券業沒有限制競爭疑慮,在市場競爭性及服務便利性上,也不致產生負面影響,此結合案對於提升整體經濟利益有助益。

公平會指出,開發金與金鼎證的結合案,由於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公平會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至於審議兩家公司的結合案,主要是針對市場集中度是否提升、是否有限制市場競爭疑慮來考量,只要符合結合的門檻,依照法令規定,應在事前提出結合申請,如果等到結合後才來申報就已經違法。

但金鼎證昨天澄清,開發金雖持有金鼎證股票超過三分之一,卻尚未經金鼎證董事會、股東會討論或通過合併案,兩家公司仍是各自獨立,且公平會並非證券金融業主管機關,無權核准合併與否,即開發金向公平會提出結合許可,並未影響或改變金鼎證現況。

金鼎證強調,開發金是依照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結合許可申報,但是合併必須經股東會通過,任何機關或個人都不能推翻或略過這個最高決策過程,由於金鼎證、開發金都未經股東會通過合併案,目前情況應屬特例,因此,不能將結合視為合併。


開發金:只是依法申報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金鼎證與開發金的合併案,獲公平會通過?開發金控昨日澄清指出,開發金只是根據公平法要求,針對單一公司持股達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向公平會提出「未來可能結合」的申報,因此,只是一項「申報行為」。

開發金控指出,根據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只要持有單一公司股權超過三分之一,就須提出申報,否則就違反了公平法,而開發金持有金鼎證股權已達41%,因此,依規定提出申請,並沒有其他的意圖。


台糖經營不佳 股東開罵

〔記者孟慶慈/台南報導〕台糖股東會幾乎每年都上演民股股東發飆怒斥經營不善戲碼,要求買回民股,昨天再次上演,董事長余政憲強調,經濟部已有指示,民營化後以換股方式處理。

民股股東林登甲對台糖的經營能力大為不滿,質疑台糖未維護民股股東權益,賣地也沒知會股東,台糖或應該收購民股,並補償民股股東長期配合政策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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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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