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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半才裁決 無照酒駕 4萬免繳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51歲彭姓男子,民國90年7月在花蓮騎機車違規,監理站遲至今年2月才予裁決,由於時隔4年半之久,他不服,向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法官認為有明顯重大瑕疵,違反行政程序法,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彭某不罰。
90年7月28日深夜,彭某在花蓮因無照騎乘機車與酒測值超過規定標準,被當地警方開單舉發,沒想到竟在4年6個月又10天之後,即今年2月7日,苗栗監理站才裁罰4萬11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令彭某無法接受,向苗栗地院聲明異議。
由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通知單送達2個月內依標準表逕行裁決,加上行政罰法也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法官又找不出監理站有何正當、合理的理由延宕裁決超過半年,因此認為已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且情節重大,依該法,行政處分如有明顯重大瑕疵則無效。
法官認為刑事犯罪都還有追訴時效,情節輕微的交通違規行為豈有永久追訴、處罰的道理?處分機關對於是否行使裁罰權,不宜久懸未決,否則將使人民權益受損,以彭某為例,苗栗監理站無故延宕4年半後才裁決,已使彭某對違規事實有意見時,未能即時、適時提出證據,因此裁定不罰。
機車報廢4年 竟有違停 婦人免罰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59歲林姓婦人的機車早在91年就向苗栗監理站報廢,4年多後竟還收到罰單,指她在桃園中壢違規停車,經聲明異議,苗栗地院交通法庭認為無法證明當時騎車者是林女,裁定撤銷原處分,林女不罰。
林女聲明異議指出,她所有的那輛重型機車,早在91年3月19日,就向苗栗監理站辦理報廢,竟然還會收到罰單,令她十分不解,罰單指說她在94年8月28日中午12點27分,於桃園中壢的中平路違規停車,上面還附有警員所拍攝到的照片。
法官調查發現,林女的機車確實已經報廢,警方的照片中,機車也無車牌,而且因是逕行舉發,取締的警員只拍到車子,並未親眼目睹林女停車。
法官認為林女如果還需要使用那輛機車,何須向監理站報廢?又無充分證據足以證明當天違規停車的駕駛人就是林女,因此合理懷疑車子是在林女報廢後被他人佔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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