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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通姦告訴 空姐再告 檢不起訴
配偶宥恕 喪失告訴權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台北市1名女空服員怒控姦夫、淫婦妨害家庭,丈夫事後附條件悔過,女子寄出撤回告訴狀時,因與丈夫吵架,追到士林地檢署截回狀紙續控,但檢方認為,女子確已對丈夫有條件、「外婆」無條件原諒,罕見援引「配偶宥恕者喪失告訴權」規定,全案不起訴處分。
曾姓女空服員懷疑丈夫陳姓男子與游姓女子有染,去年間她利用陳某的電腦上網與游女聊天,發現陳、游2人確有親密隱諱情事,向士檢控訴陳涉通姦、游涉相姦罪嫌。
同年7、8月間,曾女與陳某達成和解,陳表明不再與游女瓜葛、給付曾女張羅告訴費用20萬元及結紮,曾女寄出對陳、游的撤回告訴狀;寄出不久,2人吵了一架,曾女反悔,打電話到士檢收發室,要求拿回撤回告訴狀,要控告到底。
不起訴書表示,曾女到庭坦承,陳某與她的各項約定,除結紮部分,均已履行,而結紮部分,當時並未約定履行時間;另僅與陳某約定撤回告訴條件,並未與游女約定任何條件。
不起訴書認為,陳、曾間的撤回告訴約定條件,並未發生未履行而失效情事,況且曾女寄出撤回告訴狀同時,其實已對陳、游間的行為有宥恕之意,不受反悔追回撤回告訴狀影響。
不起訴書指出,依通姦、相姦罪的不得告訴規定,觸犯該罪者,因配偶宥恕,喪失告訴權;曾女雖告了又撤,撤了又告,但在程序上,本案因曾女的宥恕,喪失告訴權下,偵結後予以處分不起訴。
事前縱容 事後寬恕 無法提告
於法有據 實務罕見
記者胡守得/特稿
妨害家庭案,被告一方若出現全身而退情事,以告訴一方具狀撤回佔絕大多數,由檢方援引「縱容、宥恕者不得告訴」規定,予以不起訴,這在實務界相當罕見。
刑法規定通姦、相姦罪必須告訴乃論,但尚有但書規定,一般甚少注意,即「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未引人注意因素,即若早有此意,絕不會來告,就算事後真獲寬恕,也會以和解、撤回告訴解決,甚少由檢方主動援引此規定而處分不起訴。
法界表示,能成立這項規定而喪失告訴權,即在「事前獲縱容」或「事後獲寬恕」,意指出軌前,獲配偶的欣然同意,或是出軌後獲得配偶的寬恕;但前提是,這種情形都必須在配偶提出妨害家庭案告訴前就已發生,否則很難構成,亦較不會有爭議。
不過本案是在曾女提出告訴後,偵查中丈夫才獲得原諒,曾女反悔後繼續控告,最後再由檢方援引此一規定予以處分,是否會有爭議,答案也是未必。
因曾女在寄出撤回告訴狀同時,即已發生宥恕丈夫、情婦的真意,不因其個人事後反悔而推翻,讓檢方有充分的空間認定曾女對本案確有宥恕意思,因而喪失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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