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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司法改革路

■高涌誠

蘇建和案又要開庭了。

大多數的台灣人民,就算沒有誤以為案件早已確定,大概也快忘記蘇案了。事實上,在訴訟進行幾乎停滯的情形下,更審倏忽又快過了三年。

近年來,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改變甚大。十五年前,被告的自白被視為證據之王,偵查機關往往漠視客觀證據,只想取得被告的自白,這種證據法則,根本就是刑求滋長的溫床。十五年後,刑事訴訟法已明文規定,訊問被告要全程錄音錄影,而只要被告主張自白不是出於自願,檢察官又不能舉證時,被告的自白就不能做為證據。此外,「被告有權保持緘默、可以隨時聘請律師、可以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台灣米蘭達原則」,更是刑事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於是,在十五年後的南迴搞軌案中,我們可以看到李泰安行使緘默權、拒絕測謊,而不會擔心被檢警刑求;我們也看到檢警在想把李泰安定罪的時候,總算會想盡辦法蒐集客觀的科學證據,而不是只想逼問出些什麼而已,這些,在十五年前都是無法想像的。

不過令人遺憾地,執法人員的觀念,還是無法隨著制度的進步而進步。例如,在李泰安第二次被聲請羈押時,檢方提出秘密證據,院方竟配合檢方要求命被告與辯護人迴避,明顯侵害了被告的答辯權,難怪引發高雄律師界四十多名律師的連署抗議。另外,檢警第一次聲押李泰安被駁回,第一時間的反應竟然是「不羈押案子辦不下去」,而李泰安在羈押後被提訊時,依法行使緘默權,據聞有執法人員脫口怒稱:「台灣怎麼會有這樣的法律保護李泰安這樣的人!」這些心態與觀念仍然令人搖頭嘆息!

蘇建和案促使、也見證了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但是十五年了,三個人還在訴訟裡纏鬥;而大家在李泰安案中看到了改革的成果,卻也看到改革未竟之處,羈押制度、辯護權、鑑定制度乃至執法人員根深柢固的舊觀念,都還需要大家的努力。不過,我們相信司法是慢慢在進步當中,希望,不需要等完這一個十五年,台灣人民享受司法的公平與正義,就像呼吸空氣一樣的自然。(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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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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