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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腰被判刑半年/性擾騷防治法開鍘首例

摸頭髮 也可能進牢房

記者劉志原/特稿

今年2月5日前,對於亂摸他人身體的行為,除非是碰觸他人下體、胸、臀等性徵部位,才可能遭依強制猥褻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對於不禮貌碰觸等性騷擾行為,並未有明確罰責。直至2月5日性騷擾防治法實施,諸如碰觸他人腰、背、手甚至是頭髮,只要對方感到被侵犯,即構成犯罪,最重可判刑2年。

目前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中,對於襲胸、摸臀等行為,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不必被害人提告訴,檢警即可偵辦,即使和解也不可撤回;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可由警方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但審判實務上,「猥褻」必須是以滿足自己性慾或造成他人羞惡感才構成,至於習慣隨手碰異性、吃豆腐的人則是難以構成猥褻罪。

如今有了性擾騷防治法,一些性騷擾行為即有法可罰,依該法第25條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者,最重可判刑2年或科或併科罰金10萬以下台幣。不過此罪為告訴乃論,須由被害人在案發內6個月內提出告訴,且可以和解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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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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