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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人妨害風化 聲請釋憲

被控賣色情漫畫

〔記者鄭學庸/台北報導〕曾以筆名「逸世」活躍於詩壇的詩人古閔吉,20年前,揮別了他熱中的黨外民主運動及寫作生涯,成為書店老闆;6年前,古閔吉遭警方搜索販賣情色漫畫,被判妨害風化,至今仍憤恨難平。不願「猥褻」定義完全取決於法官自由心證,更無法坐視警方動輒以違法手段取締小書店的古閔吉,決定聲請釋憲、重新解釋猥褻出版品定義,爭取百分百言論及出版自由。

「我對街的那家書店、鄰近的那家,還有最近汐止的一家書店老闆,全都被毫無搜索票的警察抓,但是警察向來只抓小書店、作業績,卻從來不敢招惹同樣也有限制級出版物專區的國際書展…。」

6年前,一名便衣警察帶著兩本情色漫畫走進古閔吉的書店,聲稱是從書店中購得,並召來當地管區警察入店搜索,將古閔吉帶回警局偵訊。由於蒐證過程充滿瑕疵,台北地院經過4年審理,判決證據無效、古閔吉無罪,但檢方依然提出上訴,最後高等法院不但判決古閔吉妨害風化罪成立,法官還認定他不知悔改,裁罰最高額度罰金新台幣6萬元、不得上訴。

晶晶也聲請釋憲

作為一位淡出詩壇的詩人,以及昔日黨外民主運動的實踐者,古閔吉不容言論及出版自由打折扣,更無法容忍所謂猥褻與否,竟全然取決於法官個人的自由心證。

他說,經查扣的漫畫書先前已被屏東地院認定並非猥褻刊物,加上他依政府規定設置限制級刊物專區,也替限制級刊物套上膠膜、貼上「18禁」警語,最後卻依然被判有罪,完全無法嚥下這口氣的他,計畫繼晶晶書庫聲請釋憲後,成為第二個聲請釋憲解釋猥褻出版品定義的書店業者,為全國的出版業者出口氣。


猥褻定義模糊 律師都看不懂

〔記者鄭學庸/台北報導〕新聞局強力要求書店、出租業者實施圖書分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也要求不得供應猥褻出版品給未成年人,讓出版業者紛紛跟進實施圖書分級,但社運團體卻發現,不少書店實施圖書分級後,反而更方便警察上門取締猥褻刊物,甚至成為「認罪」證據,讓書店及出租業者大嘆:「分級也不行,不分級也不行,猥褻出版品定義至今仍模糊不清」,簡直要把書店逼上絕路。

「出版品自律分級研究會」召集人蔡智軒持續蒐集全國各地書店因違反刑法第235條、被起訴的案例,蔡智軒說,警察機關每年夏天都會實施「夏潔」專案,這時候就是小書店倒楣的時候,不少案例都是便衣警察未持搜索票進入特定書店蒐證,並詢問業者有無實施圖書分級;他說,有實施圖書分級的業者不但更容易被視同「承認販賣猥褻書籍」,而且也會被視為「認罪」證據。 「反假分級聯盟」表示,一般人以為書店只要確實做好分級制度,就不會違反分級辦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但事實上,不論是哪一種等級的書刊,只要法官認為其中仍涉及猥褻情節,就可以判決違反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罪,處以拘役或易科罰金。

但到底何為猥褻?大法官第407號解釋指出,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出版品,就是猥褻出版品。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大法官的解釋含糊不清,就連法律人都看不懂。

蔡智軒表示,情色出版品幾乎已經是民生必需品,不少檢察官明知警察為了作業績取締「猥褻」出版品,都會暗示業者只要捐款給特定社福團體,就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這一、兩年來「捐款贖罪」的公定價是2萬元。他說,由此可見刑法第235條的立法與執法,都是以道德之名犧牲言論自由所進行的利益重新分配遊戲,荒謬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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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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