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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車廂不違憲

■ 鄭淑丹

台鐵女性專用車廂實行一個月以來,不少人士質疑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有違法違憲之虞,但筆者認為其並不違法亦不違憲。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另外,釋字211號及490號闡釋,男女生理上差異所生之社會功能有所不同,中華民國男性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男女之平等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設置女性專用車廂之立意,即為了促使實質平等之實現,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既然設置專用車廂是為了防止女性被騷擾,因此為了使此項政策能夠持續下去,應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訂立罰則等,才能真正落實兩性平等,也讓女性能夠更安全地搭乘台鐵。

(作者為台大國發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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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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