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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大法官的勉強

█陳尹暐

許玉秀大法官在釋字六一三號的部分協同意見書(http://www.judicial.gov.tw/)中表示:「應讓犯錯的人改正自己的錯誤」,故落日期限本僅應容許至本屆立委任期中的最後一個會期,但是,在考量本屆立委「欠缺期待可能性」,並評估過下屆立委是否為合憲立法的「風險」與「不確定性」等問題後,許大法官方石磨心地支持打破多年慣例,將落日期限「再向後邁進一步」。就護憲的角度而言,落日條款自是遲延了日出的時間。

姑不論落日條款如何在邏輯分析中掙扎,違憲法律怎樣在違憲指責下殘喘,令人在意的是,落日期限的延長,清楚、也沉痛地道出對當今立法權的失望,甚至是對所有權力的控訴(包括大法官的自我控訴)。

在意見書之尾,許大法官是這樣說的:本席勉強同意「放棄對犯錯之人自行改過的期待,也是對於犯錯之人的一種責難」。「勉強」二字隱含多少無奈(相信也是不少人心中的掙扎)。事實上,放棄對一個人的期待,嚴格來說應是最嚴厲的責難,但就航向不明、內外交迫的台灣而言,我們是否能寄希望於消極地放棄責難?顯然,當政客們厚顏的程度超過想像時,對他們放棄責難,只有更漲其氣燄,或許這正是許大法官「勉強」二字的深沉意義。

當然,一旦時局演變至再巨大的責難也無以喚醒當權者的良知時,則全體人民必是最大輸家,一切都不必再談。有謂政治人物四年拜託人民一次,人民就要拜託政治人物四年,真是一語道破。是啊,民主有其缺陷,政治有其庸俗,但不該勉力維持基本格調嗎?政客們,你們還有期待可能性嗎?(作者為輔仁大學財法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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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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