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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違憲 全體委員去留成關鍵

97年年底前 運作不受影響

〔記者劉志原、范正祥、王貝林/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昨以釋字六一三號解釋,宣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四條關於NCC委員依政黨比例任命的規定違憲,並訂出落日條款,在九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之前,NCC仍為合憲機關,運作不受影響,NCC的委員任命及所做處分均屬有效。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大法官認為,NCC委員依立法院政黨比例產生,實質剝奪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命權,不符權力分立及責任政治原則,且與憲法保障通訊傳播自由的意旨不符。

范光群指出,大法官會議認為,修法須一定時程,若宣告NCC法立即失效,勢必使業務立刻停頓,未必有利於行使憲法中對人民通訊傳播自由的保障,故訂出落日條款。若在期限內,未修法另任命委員,屆時NCC即屬違憲機關。

全體委員去留 下周一公布

NCC主委蘇永欽昨天代表全體委員表示「高度遺憾」,並宣示全體委員對於去留,將會共同作出決定,下周一公布。他批評,大法官的解釋是一個「沒有論證的論證」,「邏輯不通」。

一位NCC委員透露,全體NCC委員已聯繫,預定明晚集會討論,決定去留,目前已有部分委員的初步反應傾向「不如歸去」,也有人陷入兩難。

NCC法定十三位委員中,因立院表決未過及辭職等因素,僅剩九人,這位非屬藍營的委員分析,如有三位辭職,依NCC組織法規定,即會因委員人數未能達過半的七席而停擺;依NCC法規定,委員不過半即應回歸原政黨比例由政黨推荐人選,由立院通過請政院任命,補足缺額,但是政黨比例產生方式既已被宣告違憲,立法院斷無再依此產生NCC委員的道理。屆時NCC就如同現在的監察院,因立院不通過監委人事,形同「無頭」狀態,運作停擺。

台灣傳播通訊 面臨黑暗期

這位委員指出,一旦NCC停擺,將嚴重波及整個廣電及電信業務,影響商業運作及人民權利義務很大。目前光是電信的相關核准案,一年就將近有六萬筆。例如廣播電視頻道執照的換發、DAB數位廣播的推動、低功率的雷射醫療器材執照核發、各種新上市手機的認證,還有包括消防、船舶的各種無線電執照發放,連新聞SNG車執照都無法換發。

他指出,因NCC組織法並未被宣告全部違憲,這些職掌依法仍屬NCC職權,無法回歸電信總局及新聞局,但NCC卻又停擺而無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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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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