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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嬰與收養

■ 王順民

昨日報載,檢察官查出醫師王精明診所過去十年間可能「販嬰數量逾百」,因而呼籲買嬰者儘速出面,爭取減刑待遇。日前媒體也提到,政府委託兒福聯盟設置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兩相對照,顯然,收養制度是有它深思的必要。

出收養行為就仿如市場供需的交易現象一樣,只是,「兒童」不等同於一種商品化的對價關係,因此,政府自然是需要嚴肅看待這些超乎個體層次的出收養現象。亦即,棄嬰行為除了要歸咎親生父母的遺棄罪愆外,更需要進一步地探究這些遺棄行為背後原生家庭羸弱不堪的生態系絡環境,否則,遺棄甚至於販嬰行為仍可能一再地被複製。

至於,對於那些被迫出養的孩子,在進行收養的同時,某些的認知觀念也是需要被宣導的,比如說:收養的程序除了要符合法律上的要件外,同時都要對出收養的兩造家庭提供包括社會工作、諮商輔導等必要的專業支持,而當前民間私人逕相授受的出收養行為,的確是未來要努力改進的重點。

兒少收養資訊中心的設置,可以讓出養的小孩有個安身之處,以接受必要的保育照顧,而收養家庭亦可滿足賡續有後的宗法目的;再者,藉由尋親服務管道,以具體保障被領養小孩自我認同與避免亂倫等人身權益;但是,如何正視現有黑市安置的販嬰行為?如何提供未婚懷孕待產與出養的需求服務?如何修正傳遞香火的宗嗣觀念?如何讓收養流程的運作更為穩健?如何提供縝密完備的出收養服務?如何確保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本位的收養服務,特別是避免這些孩子再次遭受到不幸對待?收養關係終止的善後事宜?殘障與行為異常等難置兒的被收養權益?以及一套原生家庭照顧服務網絡如何建構與有效運作?這些問題,都有待各界進一步交換意見。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社福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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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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