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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請求權履行不當 將面臨追稅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根據民法規定,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過,為了防杜納稅人藉此規避遺產稅,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剩餘財產請求權若履行不相當時,國稅局將就不相當部分之扣除額剔除,並追繳稅款。

台北市國稅局說明,民法一○三○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後,如果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性質是債權請求權,請求權價值於核課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即免課遺產稅。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發現,部分繼承人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避遺產稅,以某遺產稅案件為例,該案的生存配偶申請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二千多萬元,經國稅局核准,該案的繼承人後來也移轉部分遺產給生存配偶,但移轉的財產價值卻明顯少於二千多萬元,又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台北市國稅局因此對該案繼承人追繳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確實交付或移轉登記相當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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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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