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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完全公開?

■ 高玉如

自三月份台鐵出軌案發,媒體及檢調炒作渲染相關案情讓李雙全選擇自殺身亡,到大批媒體二十四小時守候李泰安住所,鉅細靡遺報導檢察官最新偵查進度;日前北檢檢察官於臺大醫院「秘密」訊問總統夫人吳淑珍;兩相對照下,雖有指摘吳淑珍享有特權等說法,但另一值得觀察的重點是,檢察官「似乎」聽聞並接受民間司改團體、法律學界要求檢調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呼籲,給予證人更多的人權保障。詎料,隔天卻立見媒體以大篇幅詳盡報導吳淑珍接受訊問的過程、情節、證言內容,檢調單位無視人權保障、再度棄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規定於不顧。

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除法定除外理由外,檢察官等應堅守不公開偵查資訊之要求,法務部並訂頒「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定義檢調對偵查中案件新聞公布及偵查密行之界線。

但觀察媒體報導內容,顯然一切拘束、規範皆為枉然,試問:目前各家新聞媒體報導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規定,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之要件「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有何符合?刑事訴訟程序中應有的人權基本保障就在新聞報導、政論節目、爆料記者會中付諸流水。

泛綠政治人物指稱,這一切偵查資訊之不當公開導因於檢調單位多數人員在政治意識上支持泛藍,故樂意提供泛藍民代調查資料、自願當該等案件之「深喉嚨」,意在扯執政黨後腿等等。

本人卻認為,與其將偵查資料外洩的責任歸咎予政治鬥爭,不如徹底檢討台灣的檢調人員基本人權概念的灌輸及養成。檢調單位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對於刑事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權的侵害或保障,以目前法律規範薄弱之情況下(僅刑法第一三二條洩露國防以外機密罪等處罰規定,實務上有罪判決確定之案例少之又少),實繫於其一念之間,相關人員人權教育之扎根雖非一蹴可幾,但亡羊補牢,時猶未晚;政治情勢時時轉變,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不可一日忽略。

(作者為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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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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