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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戰公約 愛滋寶寶出庭

〔記者劉志原、胡清暉/台北報導〕台灣關愛之家去年在台北市「再興社區」設立愛滋病收容所,引起部分住戶恐慌,社區管委會祭出「社區規約」,以收容所為違法設立等理由,向台北地院訴請收容所遷出,台灣關愛之家秘書長楊捷昨抱著愛滋寶寶出庭,社區管委會則帶著公約出庭,形成「愛滋寶寶Vs.公約」局面。

楊捷出庭時強調,愛滋病患也有居住自由,管委會無權趕人。社區主委陳愛潞則說,肯定楊捷的愛心,但有愛心的人不是最大,而「社區規約」已明定,住戶不可在社區設立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安置機構,否則管委會即可向法院訴請搬遷。

「再興社區」陳姓住戶說,愛滋之家進駐後,最大的影響就是「房價」,她並不是排斥愛滋鄰居,而是認為愛滋病患應由政府安置;另名謝姓高中生則稱,願意與愛滋病患當鄰居,沒必要趕他們走;王姓住戶則說,雖然知道愛滋病須經輸血、性交等途徑才會傳染,但仍不願意與愛滋病患為鄰,因為心理壓力很大。

楊捷則強調,關愛之家安置的都是無處可去的愛滋病患,目前有10個愛滋寶寶及12個成人,均獲妥善照料,且由專屬通道出入,不會對住戶造成威脅。本案台北地院訂於8月9日再次開庭。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林頂說,關愛之家的案例並非純醫療的問題,希望社區民眾開放心胸,以健康的態度與愛滋相處。若民眾不能以正確心態看待,每個人都抱著「不要設在我家後院」的想法,那麼不管是公、私立的收容機構,問題永遠無解。


限制居住權 社區規約恐無效

記者劉志原/特稿

台灣出現首宗愛滋住戶官司,社區可否依「社區規約」趕走愛滋病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的社區公約,住戶即得遵守,但規約並非可無限上綱,若規約牴觸憲法、法律及違反公序良俗,不論怎麼訂,均屬無效。

再興社區規約雖然白紙黑字將愛滋病患排除在住戶之列,但這已明顯限制愛滋病患的居住權,已有侵犯憲法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之虞,不少法界人士認為,規約可能無效。

另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規定,愛滋病患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也不可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否則可處15萬元以下罰鍰,由以上相關條文看來,再興社區恐難依社區規約趕走愛滋病鄰居。

但值得注意的是,再興社區多數住戶對於愛滋鄰居心驚驚,且愛滋病患在社區內也有重重限制,如僅能從特定通道出入,走在社區路上也經常遭住戶投以異樣眼光,記者昨天走訪再興社區,正巧有愛滋病患外出,即有住戶在病患背後指點批評。

要解決此一問題,除讓民眾了解愛滋病須經輸血、性交等途徑才會傳染,免除民眾不必要顧慮,也可由政府成立專責單位安置,讓病患有尊嚴度過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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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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