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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的問題

■ 卡夫卡

台開案終於起訴了,這案子若撇開政治面不談,在台灣股市的內線交易史上,絕對是小案一樁,但量刑之重卻是史無前例,或許真是拜「駙馬爺」所賜吧!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固然引用汙點證人蔡清文的證詞,但細閱起訴書,可說爭議(或是漏洞)不少,很值得討論。

其一:判趙建銘內線交易應該舉證買股證據,判趙玉柱內線交易應該舉證買股消息來自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之一條第一項所列前四款所列之人(法條文字律定為第一手消息),假如趙建銘內線交易成立,那老爸趙玉柱是人頭內線交易不成立;假如趙玉柱內線交易成立,則趙玉柱不是人頭,消息應係直接得自所謂前四款之人,趙建銘內線交易罪理當不成立;趙氏父子兩人皆判內線交易,是否恰當頗有爭議。

其二:同法第一七一條處罰對象是「…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趙家買的五千張台開股票,三塊多買,七塊多賣,獲利並未超過一億元,是否適合使用該法條量刑?況且依證交法第一五七之一條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見不法獲利的計算,應當以消息公佈後十個營業日的價差為範圍(內線消息影響以十日計),而不是股票的買進與賣出計價,這與檢察官的主觀意願並不相符。

其三:詳閱起訴書後發現,原來檢察官是將趙、游、蔡的主觀獲利(進出價差)加總,所以適合援用證交法第一七一條規定裁量,這真是離譜,連法律的基本精神都違背了,個人是否被判七年以上重刑,竟被他人獲利多寡所左右,檢察官主觀意願有無凌駕法條之上,頗值商榷。

其四:台開的利多訊息早已見諸報章報導,但法官的見解是以「股市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為標準,這也是獨特見解,但假如這是內線與否的唯一認定標準,總該先列入法條或施行細則吧!

其五:所謂利多消息,多為蘇德建等主觀說詞或臆測,諸如銀行團聯貸需經29家行庫簽署等,非蘇某可左右,所以無法說動專業的彰銀停止釋股,且三井宴發生於利多成立前,該內線消息是否成立,仍待商榷。

其六;詳閱證交法第一七一條,應知其量刑對象以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影響重大的公司經營階層為主,如隨意裁量至一般投資人身上,應屬矯枉過正,坊間股友社或投資顧問,隨時都可能入人於罪,理應慎重。

總之,該案應是修改後證券交易法的第一次起訴,影響深遠,尚待法官多加油。

(作者為大學教師,股市投資經驗逾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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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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