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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法應該何時失效?

■ 尤英夫

據報導,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NCC法)將於最近被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違憲。不過為避免衝擊過大,大法官將不宣告NCC法立即失效,而是給予兩年緩衝期云云。

媒體指出,大法官認為NCC法的第四條有可能因為侵害行政院院長人事任免權等而違憲;還指出NCC法第一條立法目的明定「黨政軍退出媒體」,但NCC委員卻依政黨比例產生,已違立法精神;另外,NCC法第十六條的覆審制度,對於遭新聞局處分的廣電事業訂有不同的救濟管道,有違反法律之安定性原則之違憲云云。

不過,更值得注意的是兩年緩衝期的問題。

原來大法官對於審理的案件,如果認為不違憲,就決定不受理逕予駁回。如果認為法令違憲,就會宣告法令失效。雖然憲法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但法令應何時失效,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均未規定,因此何時失效,就是一個大學問。是溯及無效、即時失效、將來失效或是做出警告性的裁判?

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給予大法官相當大的權限,可以就違憲的法令不必限定一定要在公布當天生效,還可另擇「良辰吉日」才停止適用。可是這樣大的權力行使,是否也應該定個具體的標準呢?

從過去的解釋文來看,絕大部分是公布日違憲的法令即失其效力,但也有「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釋字第四九一號等),也有「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釋字第三九○號等),也有「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釋字第四四三號等)。究竟為什麼是即時、六個月、一年、二年失效,大法官似乎沒有講清楚。

人們一定會問:充滿政黨鬥爭的真調會條例,為什麼是即時失效,但NCC法不是?解釋公布後NCC委員在行使公權力的時候,會不會受到挑戰與質疑?

不要忘記,當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說,檢肅流氓條例至遲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時,一週後(八十四年八月四日)治安法庭的法官就拒絕適用,並裁定被告不付感訓處分的例子。

也許這些困惑,不是大法官們要考慮的問題,但是如果不訂個標準,恐怕遲早大法官們會成為政黨惡鬥的目標!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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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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