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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身分 軍法審判

■ 姜子風

陸軍儀隊士兵屈肇康在網路上發表「刺扁」文章,軍方將該員以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六條的「煽惑軍人暴動罪」羈押法辦,部份人士認為處罰過重。事實上,根據憲法總統為三軍統帥,軍人當然不能公開發表刺殺統帥言論,以違反陸海空軍刑法論處並無不當,否則軍紀將何以彰顯?戰力將何以凝聚?

又有人認為屈肇康的行為不是在軍中進行,因此不符合軍法規範。但是,軍人犯罪是否應受軍事審判,係以犯罪當時的身分來決定。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此為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但屈肇康是犯罪在服役中,發覺也在服役中,其身分當然不合移送法院審理的規定,應該由軍事法院來審判。

這件事情,除了令人遺憾外,也給現今官兵甚至有兵役義務的青年學子們一個寶貴的機會教育,身為軍人,就必須服膺軍中相關規定與法令;若涉及犯罪,只要有軍人身分,就必須受軍法審判,不因政治立場而享有豁免的特權。呼籲屈先生,勇敢的面對自己所該負的責任吧!(作者為現役陸軍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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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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