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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襪淫盜 逼女用腳幫自慰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泡泡襪之狼」成裔嵐脅迫7名女學生換穿白色泡泡襪或長襪再予猥褻,並以攝影機拍下過程,最後再帶走被害人襪子當紀念,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成某搶襪子涉及強盜罪,同時也涉及猥褻罪,從重判處成某9年;仍可上訴。
特殊癖好 愛泡泡襪
據指出,成裔嵐從小對白襪就有特殊癖好,無力承受生活及課業帶來的精神壓力,為發洩性慾,92年間,當時就讀大學的被告,即多次帶著攝影機,戴口罩、持尖刀和深色褲襪、白色泡泡襪,於捷運站等處找尋身穿白襪的年輕女學生犯案。
變態要求 攝影留念
成某犯案時,先持刀尾隨被害人,再強迫被害人穿上白色長襪,並要求被害人以著泡泡襪的腳替他自慰,再持攝影機拍下過程,經被害人報案後,檢警在1名被害人裙子採得成某「上皮細胞層」,並在另1名被害人的便當盒採到成某指紋,另於1犯案處所採到成裔嵐精液,經交叉比對後成某俯首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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