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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古蹟 要更實際

■ 楊政樺

許多古蹟產權是私有產業,在文化菁英以公權力強制指定保存之後,即希望地主能主動負起將古蹟修繕以及妥善管理維護的責任。事實上,很多土地被政府指定保存,房地產價值大幅減損,維護與經營管理經費龐大,試問又會有多少地主願意投入資本去改善呢?政府又投入多大力量去協助地主處理產權等相關問題呢?

我國的古蹟管理,應該注重如何讓地主自發性對古蹟產生關心,並認為古蹟維護與經營管理是有益並感到榮耀,而不只是開口閉口文化財;它更應具經濟價值,譬如地主若能妥善管理它,終身免遺產稅、土地增值稅等稅負,經營特殊產業者,則免除所得稅、營業稅等,或是免繳納水電費等,使人對古蹟等文化財的維護與經營管理產生認同,才能產生維護的實效。(作者為台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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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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