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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 門檻降低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使經營不善公司能夠順利重整,不致走上破產之路,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係人會議必須在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討論通過重整計畫,否則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另外,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公司重整發行新股時,可以排除員工及原有股東的優先承購權,以利於進行重整程序。

鑑於現行公司法對於公司重整的法令規範配套不足,國民黨立委羅世雄與民進黨立委魏明谷等人分別提出修法,以加速公司重整等流程,讓公司得以繼續經營。為避免進行重整的公司遲遲無法通過重整計畫,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關係人會議關於各組重整計畫的表決權決議,由原本各組表決權總額2/3同意,修正為1/2同意,降低重整計畫的可決門檻。初審條文還明定,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的監督執行,以過半數同意行使,以杜絕相關爭議。

條文並且明定,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裁定書除通知主管機關外,並由公司黏貼裁定書影本於該公司所在地公告處。此外,鑑於公司進行重整時,小股東若進行抗告,因而使公司的重整受到拖延,但又顧及小股東的權益也該受到保障,委員會因此做出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修改「非訟事件法」,將處理抗告的時限做出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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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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