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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大逆轉 嬰兒猝死 保母有罪變無罪

1審判刑 民事求償668萬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90年5月間,北縣新莊發生一起保母夫婦吳慶泉、施乃華疑因疏失導致嬰兒死亡案,一審2人被判刑1年半,民事賠償更高達668萬多元,且遭追討犯罪被害人補償金106萬多元,但全案上訴二審後卻出現大逆轉,合議庭認定嬰兒係「猝死」,使這對夫婦煎熬4年多後,首次獲判無罪。

得知獲判無罪,吳慶泉的父母替兒、媳2人感到慶幸,吳父表示,兒子很老實,但他一直反對兒子從事保母工作,畢竟責任重大,即使少賺點錢,吃飯配鹽配蕃薯也可以過。

兒科醫會 指嬰兒猝死症

高等法院是將全案送交台灣兒科醫學會鑑定,鑑定結果認為嬰兒只有4個月大,事件發生時趴睡、以及有感冒流鼻水症狀,再綜合發生過程等,研判本案極可能屬「嬰兒猝死症」。學會指出,嬰兒猝死症在醫學上仍存有許多待澄清的疑問,也很難完全避免,只知睡姿為可能因子之一;該學會強調,1歲以下(尤其僅出生2至4個月者)小嬰兒儘量避免趴睡,宜採仰睡或側睡。

一審板橋地院當初判決被告有罪的原因則是,被告吳、施2人疏忽,未及時察覺嬰兒溢奶,進而阻塞氣管、腦部缺氧,以致陷入昏迷2年後死亡。有保母執照的被告吳慶泉、施乃華夫婦,自88年6月間在新莊開設家庭托嬰中心;90年1月31日,吳某照顧林姓夫婦剛出生的小嬰兒全天,每月收費2萬2000元。

90年5月9日晚間10時30分至11 時間, 吳慶泉餵了嬰兒牛奶150CC,由妻子照顧下出外購買奶粉、尿布,12時返家發現嬰兒仍未睡,抱至客廳,客廳壞了2盞燈,吳某再抱回嬰兒床,前去修燈。

短暫的7分鐘空檔,嬰兒發生異狀,吳某看到嬰兒臉色發青發白、無法呼吸,「四肢癱軟」,進行人工呼吸,第一次氣無法從嘴巴進入,第二次才吹進兩口氣,嬰兒鼻子則流出白色液體,送醫期間,吳某持續人工呼吸,但醫院搶救,嬰兒仍陷入昏迷,長達2年多,93年5月13日終因敗血症導致心肺衰竭死亡,吳某夫婦遭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界觀點 一審過苛 生子也成不利事證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一件疑似嬰兒因保母疏失死亡案,高等法院推翻一審「保母疏失」的認定,改判被告吳慶泉夫婦無罪,如今因出現對被告有利的台灣兒科醫學會專業鑑定出來的新事證,刑事以外的民事部分,吳慶泉夫婦原本的劣勢也可望從谷底回升。

板橋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委員會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先行補償林家夫婦醫療費、生活費等100多萬元,並轉向板橋地院提出償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民事訴訟,一審也判決吳家夫婦須償還106萬5084元。

另外,依據法院可查閱的紀錄,一審板橋地院是判決吳慶泉夫婦須賠償給嬰兒發生不幸的林家夫婦2人,共668萬7381元。

不過,對於一審板橋地院刑事判決中,最後還提及被告吳慶泉、施乃華在該院審理的93年10月間,生下第2個小孩,兩相對照已造成被害夫婦情何以堪,一併列入被告犯後態度的審酌中;一些法界人士頗不以為然,認為前述認定過苛,因為兩者毫不相干,被告也應有生兒育女的基本人權,不能以無辜生命做為處罰父母的工具。

新聞辭典--嬰兒猝死症

「嬰兒猝死症(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指的是1歲以下的寶寶,在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忽然死亡,且經解剖確認寶寶沒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已知確定病因,估計每1000個活產兒,約有1個可能死於這種迄今發生原因不明的疾病。

嬰兒猝死症可說是週歲前嬰幼兒死亡的首要原因,最常發生於2至4個月大的寶寶,而每年的11月至翌年2月,更是嬰幼兒猝死的高峰期。(記者洪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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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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