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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改立院同意 今可望三讀

〔記者彭顯鈞、黃維助、李欣芳/台北報導〕立法院本會期今天休會,但多項原本預期要搶在休會前完成修法程序的法案,卻面臨不小阻力,包括行政院組織法草案、勞退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等,均可能遭擱置延至下會期再議。

至於攸關檢察總長產生方式、設置特偵組及一審司法官職等調整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昨日在立法院長王金平的協調下完成朝野協商,今日可望三讀通過。

據指出,完成協商後,由於國民黨團內部對一審司法官職等調整的修正案仍有意見,王金平還打電話希望黨鞭曾永權儘速簽字,幾番折衝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兩個版本,各黨團都完成簽字。

依協商結論,檢察總長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總統應於此案通過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察總長人選。

特偵組的部分,設置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屬常設機構,由檢察官六人至十五人組成,由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不受轄區限制,職司包括總統等高階官員的貪瀆案件、全國性舞弊案件或妨害選舉案件、特殊重大貪瀆及經濟犯罪等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一審司法官未來最高職等可至十四職等,其中包括各地院的法官和檢察官,協商結論也把名額上限由二分之一改為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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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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