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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乾妹妹 叫她報警 不算自首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曾姓男子酒後亂性,性侵害當檳榔西施的乾妹妹後,突然充滿歉意,拋下「對不起,請妳報警」一句話,旋即騎機車離去,被害人事後果真報警,將他查獲送辦;辯護律師認為曾某符合刑法自首要件,應減輕其刑,不過,法官仍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

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被害人熟識曾某,就算曾某沒有叫她報警,在不甘受辱下,本身也會報案查辦曾某,她是基於自己的意思報警,而非受曾某委託,何況曾某如真心想接受法律制裁,大可自行向警方自首。

曾姓男子是在前年10月間,與朋友、弟弟到乾妹妹工作的檳榔攤內喝酒,約1個小時後,黃湯下肚的曾某,見乾妹妹身穿性感制服,頓生淫念,藉故支開朋友與弟弟後,將她強拉到檳榔攤後方的廁所內,逼迫口交再抬上洗手檯性侵害得逞。經被害人報警,當天深夜將他查獲,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起訴。

苗栗地院審理期間,委請醫院對曾某進行精神鑑定,鑑定報告並指出曾某犯案時已達精神耗弱程度,但法官認為他是因為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耗弱,不宜引用刑法有關精神耗弱的減刑規定。

曾某最後被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需接受最長3年的強制治療。

苗栗市大千醫院身心醫療中心院長袁樂民說,酒後亂性患者不同於病態性的性侵害罪犯,喝酒後精神狀態與行為會明顯改變,但酒意消退後,往往對做過的事無法接受,後悔、自責,他建議應尋求心理輔導與精神科醫師的專業協助。

自首要件 須在犯罪被發覺前

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會長、律師張智宏表示,為鼓勵犯罪人改過遷善,並早日發覺犯罪,刑法62條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

所謂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如檢警)或公務員(如檢察官、司法警察等),自動陳述犯罪事實、始末並願意接受裁判。因此向被害人自首或自行報告犯罪後即逃匿、規避,都是無效的,自首不成立。

至於自首方式,可採口頭或書面報告,親自自首或託人代為自首也都可以,直接向有偵查權的機關自首或間接向非偵查機關自首請其轉達亦可,但間接自首的效力,以轉送到偵查機關時方才生效。(記者傅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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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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