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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上路 情有可原、不知法律 微罪不舉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行政罰法同樣今天上路施行,其中「微罪不舉」與「職權不處罰」對市井小民影響深遠,凡罰鍰3千元以下的行政罰,假使碰上「情有可原」、「情節輕微」甚或「不知法律」等情,執法者可視情節免罰。新法也規定裁處權為3年,避免因不確定狀態,影響人民權益。

比方說,張醫師開車看到對向車道有人車禍受傷昏迷,他趕緊迴轉開抵,在救護車未到前以其專業替傷者初步急救,結果他被警察發現違規迴轉,而且紅線停車。

3千元以下 執法者免罰

這兩項違規處罰,都是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但張醫師具有救人「緊急而正當」的理由,執法者可免予開單,而就算他被開紅單,也可向行政機關訴請免罰。

至於「不知法律」免罰,情節至少也要情有可原,如一輩子住鄉下的陳阿伯,過馬路從沒人管,某天他到都市探望子女,違規過馬路被取締,警察發覺他確實來自鄉下,根本不知不能超越雙黃線,就可對他手下留情。

這部一舉將我國行政處罰統一化、綜合化的重要法典,也規定機關與人民均為受處罰對象,禁絕向為人民詬病的「只許州官放火」現象。另有「防止鑽漏洞條款」,規定公司或基金會等倒閉、被害者求償無門時,在一定條件下,這些私法人或私法人團體、組織的董監事、代表人、管理人或有代表權之人,全都要負起連帶處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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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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