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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生病友補償 政院堅持遺族無繼承權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對於漢生病友的補償,行政院日前初步決定再放寬適用對象,讓民國五十一至七十一年未住在療養機構的病友,也能領取補償費,但仍堅持補償費須現仍在世的病友才能領取,病友遺族沒有繼承權。
51至71年未住院者也能領取
上述決定及確切的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將在明天晚上的黨政協調會報協商後敲定,相關的「漢生病病人補償暫行條例草案」將送週三行政院院會通過,預估所需總補償經費有可能增加到七、八億元。
但外界也質疑,民國五十一至七十一年,政府已未採取強制隔離措施,若只因民眾罹病尚無藥可醫,政府就需發補償費,包括愛滋病、SARS等患者,是否也可向政府求償?行政院及立法院在野黨版本競相加碼的討好方式,恐將埋下永無止境的「補償黑洞」。
漢生病友的補償問題爭議多時,相關問題大致上分為四個時期:民國三十四年以前日據時代強制隔離時期、民國三十四至五十一年國民政府強制隔離時期、民國五十一至七十一年未強制隔離但仍無有效治療方式時期、七十一年以後有效治療時期。
行政院原訂二十二日通過補償條例草案,但因副院長蔡英文及立院民進黨團有意見而暫緩,經蔡英文二十三日召集會議討論後認為,既然衛生署草案對第三階段未強制隔離期間,住在療養機構的病友都可以給予補償,同期間未住在療養機構者,面臨的社會歧視及壓力、付出都更大,理應一併補償。
在野黨力主遺族也可繼承
但為求公平,會中決定第二階段因採強制隔離,補償費將分年累計;第三階段未強制隔離,因此在該期間罹病者,僅給予一筆特定金額的補償。
儘管國親等在野黨提出的版本還同意病友即使已過世,遺族也可有繼承權;但行政院認為,補償是基於病友遭隔離歧視、無法回歸社會及當時沒有特效藥醫治,與其家屬無關,部分家屬甚至因其罹病而棄養,因此沒有理由同意補償費也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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