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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仔不受教
■ 林仙龍
咱時常看到媒體報導一寡教育糾紛,大多數是學生不受教,老師採取不當體罰,結果老師被批評,甚至食(1)官司,不單老師的形象受損害,老師的心理也產生誠大的無奈,有的教師遂產生無做無錯、減做減錯的想法,若是焉爾發展落去,咱的教育就令人擔憂。
有人對老師實施不當體罰強烈責備,這是有理的,但是對倪仔不受教的行為,往往認為倪仔無欲(2)行使受教權,並無啥麼錯誤,顯然對當事兩造採取無同款的論事心理。
憲法第二十一條講:「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其實任何狀況,「權利」合「義務」是相對的,僅單強調其中一項,疏忽另外一項,這是有缺失的。
我曾想過,萬一有一個駁詰(3)老師,對上課吵鬧不受教的學生,無欲加處罰抑是責罵,遂遑遑向法院告學生實質違憲,原因是學生無盡到國民應盡的義務,代誌可能會上報紙。
咱尊重倪仔受教育的權利,也應該重視倪仔盡受教育的義務,兼顧權利合義務,國民教育纔會有更加好的成果。
(作者為台語文字工作者)
註:(1)食(chiah4)官司:吃官司。(2)無欲(bo5-beh4):不要。(3)駁詰(pok4-kiat4):愛挑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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