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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信託須配套

■ 楊崇森

政府規定重要官員的財產要交付強制信託,方向與立意甚佳,值得肯定,不過由於欠缺整套嚴密的配套措施,會不會流於形式,值得憂慮。

為了貫徹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宜仿美國盲目信託(blind trust)的機制,加以補充,以免為德不卒。所謂盲目信託是由官員將財產成立一個信託,以自己為委託人兼受益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由信託公司為受益人的利益來管理處分這些財產,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有完全定奪的權力,官員放棄管理與過問的權利,且不得收取有關信託營運與其具體內容的訊息,來避免該官員公職上利益衝突的指控。雖然委託人知道原始交付信託的財產,但信託成立後,由於受託人經常出售原有信託財產,將所得再投資,所以委託人無法知悉後來信託財產的具體內容,對其現狀懵然無知,以排除委託人與利害關係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與他扶養的子女)來參與並知悉這些決定。

在美國盲目信託還有不少配套措施,根據個人研究尚包含下列各點:

第一:需要立法化,對於強制信託取得法源,同時訂定受託人與委託人不遵守規定受到罰金的制裁。

第二:為了收到預期的效果,官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與扶養的子女也應與官員本人相同,受到拘束。

第三:信託的受託人,必須是獨立公正的財務機構、律師、會計師,人選要先經政風機構的同意。

第四:賦予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全權,不能加以限制。

第五:信託契約的內容(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有統一制式條款,且簽約要經政風機關的核准。

第六:受託人除寄送季報與年報(只略提信託財產總市價或總收益的數字)外,不提供任何訊息給委託人。

第七:信託契約唯一的任意條款,是可訂定受託人定期支付委託人一定金錢,以免官員家庭生計發生困難。

第八:信託終止(官員離職或死亡)時,受託人才對受益人做完整的結算並返還全部信託資產。

(作者為中華民國信託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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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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