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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擋債合法 催收難上難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經濟部商業司研擬的「債務催收公司管理條例草案」已確定納入「律師擋債」條款,依草案規定,債務人可委請律師出面阻擋催收公司,對債務催收生態將有重大衝擊。

「債務催收公司管理條例」已箭在弦上,熟悉債務催收人士指出,此法一旦通過,可預見之情況是「擋債律師」將如雨後春筍,以此為名的「理債」服務將大舉出籠,卡債族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將更形複雜,但卻不見得能解決卡債問題。

變相鼓勵欠錢不還

銀行業者指出,這項立法相當「恐怖」,因為小額債權一旦有擋債律師出現時,勢必只有進行法律程序一途,因成本考量,將追討困難,無異鼓勵「欠錢不還」,豈不矯枉過正!

催收業者認為,本條立意良善,但不必剝奪催收業與債務人接觸之機會;且「擋債律師」並非絕對好事,擋債律師一句話,請「依法辦理」,就讓一些本來可以協商不必走法院之案件要進入法律程序,浪費司法資源。

法界人士認為,這種限制應當要有配套措施,亦即當有債務人用擋債律師阻擋,致債權人必須以訴訟進行催討時,勝訴一方之法律費用,包含律師費在內,應由敗訴之一方負擔,才能形成相互制衡之平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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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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