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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訴訟 小哈佛不敵哈佛大學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從事幼教事業的億霖公司在台註冊「小哈佛」商標,被經濟部認為可能與美國哈佛大學混淆而予註銷,億霖公司不服打行政訴訟,哈佛大學則跨海力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日認為「小哈佛」商標可能使兩者商標混淆,而誤認來自同一來源,判決億霖公司敗訴,此案仍可上訴。
億霖公司主張,民國81年就取得「小哈佛」註冊商標,尚早於哈佛大學取得中文「哈佛」商標的時間,如果小哈佛商標和哈佛大學的校名「HARVARD UNIVERSITY」、盾形校徽及特許商標「HARVARD」有混淆情形,應於81年就提出異議才對,不應在該公司投入大批人力、物力,在台灣建立頗負盛名的幼教教材市場後,才提出異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小哈佛」與哈佛大學提出的「HARVARD」、「哈佛」等多件圖樣比較,中文「哈佛」即為英文「HARVARD」的意譯及音譯,該商標差異只在於「哈佛」前冠上形容詞「小」字,兩者商標會讓一般民眾有所混淆而誤認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應屬近似的商標。
哈佛大學則指稱,其「HARVARD」、盾形校徽、中文「哈佛」等商標從1975年起陸續在30多國取得近300件註冊保護,小哈佛商標容易使人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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