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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 將增研發替代役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我國替代役制度將增設「研發替代役」,讓碩、博士人才服役時可至工研院或民間企業貢獻研發能力,但役期將較一般替代役長三年以內,較長的役期部分則可領取一般民間標準的薪水,以兼顧國家競爭力及兵役公平性的原則。

增加三年以內役期

蘇揆日前聽取相關報告時,特地叮囑要注意公平性及避免圖利財團的問題,對相關規畫並無意見。

行政院昨日初審完成「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草案」,將現行可讓役男至民間服務、但又無明確法源的「國防工業訓儲制度」法制化,為避免重演先前國防替代役男隨企業到中國服務的情形。草案也明定,役男出國均須先經主管機關同意,以防堵現行規定的相關闕漏。

草案將替代役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二種,後者的役期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一個多月的中心訓練;第二階段與一般替代役領相同薪水(目前薪資較一般替代役高),前二階段合計即為一般替代役男的役期,目前為一年半;第三階段即是比一般替代役役期還長的部分,時間為三年以內,確切時程由役政署決定,但這段時間可有「雙重身分」的待遇,雖仍是國家役男,卻已可領一般民間標準該有的薪水、民間企業年資也要照算。

增加的役期薪資比民間

為避免「研發替代役」有圖利民間企業的疑慮,草案也規定,企業在「研發替代役男」至該公司服役期間,均需比照一般員工標準發給薪資、照算年資,其中第二階段高出一般替代役男的薪資差額歸國家所有,將設立用於役政福利的專屬基金,第三階段薪資才全歸役男所有。

草案並規定,替代役男若嚴重違規,主管機關可廢止其替代役身分,直接命其回復一般兵役;僱用替代役男的民間企業若違約,必要時也可廢止其僱用替代役男的許可。

如此,企業僱用「研發替代役男」,需付出與僱用一般員工相同的代價,既未圖利企業,國家人才的研發能力也不致因服兵役而有中斷的損失;「研發替代役男」在與「一般替代役男」相同的役期內,都只享有同等的待遇,符合公平原則;「研發替代役男」較長的役期部分,即可享與民間相同待遇,不致因役期較長而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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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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