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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收益鼓勵回台 創造資金回流誘因

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為鼓勵企業將海外收益匯回母國,包括美、日都有相關獎勵措施,對此,國內學者認為,美日狀況與我國不盡相同,除了提供稅負優惠外,政府應該要導引協助回流資金投入具有「利基點」的創新投資,才能提高資金匯回意願。

美國 直接認定

資誠會計事務所稅務營運長高文宏表示,美國與日本企業海外投資方式, 多採取「直接投資」, 這與台灣透過第3地間接投資不同,以美國為例,為免企業對外投資將獲利囤積在境外公司,美國稅法定有「受控外國公司規定」(Controling Foreign Coorperation,CFC),即美國政府認為,某家外國公司是直接受美國公司控制,此時,稅捐機關在核稅時,會跳開其中的免稅天堂公司,直接認定這是美國公司所得。

高文宏說,這項規定讓美國公司無法將獲利囤積在境外免稅天堂中,同樣也降低透過海外第3地間接投資的誘因。此外,美國2004年底也通過「本土投資法」,規定若海外獲利的資金匯回美國,並且用在購買股票、增加就業機會、或是買固定資產上,其營所稅率將由原本的35%,大幅降低至5.25%;在「本土投資法」吸引下,美國跨國公司紛紛將海外收益匯回國內,減緩了美國經常項目逆差擴大的速度。

日本 稅負抵扣

高文宏說,日本政府同樣也有稅負抵扣機制獎勵,也就是日商企業在海外獲利匯回後,不需要再課稅,因此,每年3月底,日本會計年度結束前,可以看到大批資金匯回,甚至影響匯率波動效應。

不過,日本海外資金大批匯回,主要還是受到這十年經濟低迷影響,因為日本母公司缺乏資金,需要海外公司資金挹注。

台灣經濟研究院二所所長龔明鑫表示:「哪裡有錢賺,企業的資金就會往哪裡跑!」台商把海外獲利匯回之後,若無法再賺錢,就算提供再優惠的稅負,也不具有誘因。

因此,政府應該提供具有獲利能力投資計畫,讓回流台灣的資金能夠投入產業升級與創新研發,才能厚植我國經濟發展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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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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