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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逃投案 辯稱事後喝酒

〔記者吳岳修、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昨日凌晨發生一起疑似酒後駕車肇事逃逸案,男子黃冠奕凌晨駕車追撞三輛車後逃離現場,案發10小時後向警方投案,酒測值仍呈現0.09反應,不過黃某堅稱「事後喝酒壓驚」,由於警方無法舉證黃某肇事當時有喝酒,全案僅能單純依肇事逃逸送辦,有員警私下憂心此例一開,恐怕引發心存僥倖者有樣學樣。

不過,一名資深法官表示,這是常見的酒駕被告說詞,因辦案看證據,若檢察官無法舉證被告在肇事當時有喝酒,法官只能相信被告的說詞,但因被告的說詞不見得能天衣無縫,若露破綻,法官還會以犯後態度不佳為由予以重判,恐得不償失。

一名刑庭庭長表示,被告肇事後才喝酒的說法,如能舉證的確是在肇事後去買酒、喝酒,提得出人證、物證,即可能免於被依公共危險罪追訴,但若請人作偽證或證據不實,即可能害人害己,除將被以犯後態度不佳遭重判外,作偽證者還可能被處7年以下徒刑。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昨天凌晨5時許發生一起連環追撞車禍,一輛白色自小客車,高速衝撞前方行進間的轎車,因衝擊力過大,被撞的轎車車主因而受傷,轎車更往前追撞前方另兩部轎車,車禍現場一片凌亂。不過因車禍衝撞力道過大,肇事車輛的前置車牌被撞斷掉落現場,成為警方追查肇事車輛的重要線索。

警方根據車牌號碼查出車主身分,黃某向警方坦承肇逃,警方依規定施以酒精測試,發現黃某血液中酒精濃度仍呈現0.09反應,警方懷疑黃某酒後駕車肇事逃逸,不過,黃某堅稱案發當時未飲酒,是離開現場後為了「壓驚」才喝了點酒。

由於警方對黃某有無酒後駕車一事舉證困難,檢察官指示全案暫依肇事逃逸及致人受傷等較明確的違法事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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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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