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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協助創設和艦科技 經部裁罰聯電500萬

「積極管理」後首件懲處案

〔記者歐祥義、梁世煌/台北報導〕針對聯電違法協助參與創設和艦科技公司案,經濟部投審會昨日決定處罰聯電公司五百萬元,這是陳總統宣示對中國投資「積極管理」政策以來,首件違規投資中國懲處案。

聯電因為違法投資和艦案,已於去年四月遭金管會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為由處罰三百萬元。

聯電不排除提出訴願

聯電昨表示,對於主管機關的處罰動作早有所聞,但由於尚未收到正式公函,暫不表示意見,將在收到公函後,再決定如何因應,必要的話不排除提出訴願。

新竹地檢署是於今年一月九日,依刑法背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五款等罪嫌起訴曹興誠、宣明智及鄭敦謙三人,投審會於一月十一日函請聯電公司及曹興誠等陳述意見,聯電以回函方式說明,並未違反國內相關法律。

為取得行政處分相關事證,投審會派出數名官員到新竹地方法院調卷,從千餘頁的資料中取出明確證據,因此作業時間較長。

由於聯電協助創設和艦案發生時間在九十年,適用舊版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罰則,違法赴中國投資處一百萬到五百萬元,考量和艦承諾給聯電十五%股權、相當一點一億美元的股權回饋,因金額龐大所以給予最重的五百萬元處分。

經濟部表示,根據調查資料顯示,聯電自民國九十年起,經由公司代表人(前董事長曹興誠)及受僱人(宣明智、鄭敦謙、倪敏鷗、徐建華等人)提供協助、參與創設和艦科技(蘇州)有限公司,提供和艦所需之各方面的協助(含建廠規劃、設備規劃、生產中技術問題解決、產能分配、帳務處理及上市規劃等)。

聯電公司並於九十四年三月董事會,及同年六月股東會追認前述事項,行為已牴觸「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的要件相當,屬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經投審會邀集法務部與陸委會會商後,認定已違反兩岸條例第卅五條,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於昨日決定核處新台幣五百萬元罰鍰。


偷跑的聯電 賺到了什麼?

記者梁世煌/特稿

到中國投資是不是企業競爭的萬靈丹?「錢」進中國的腳步真的非要走得那麼急不可?看看晶圓代工雙雄最近幾年的競爭態勢,不少人心中或許已經有了答案,昨天投審會罰聯電五百萬元,不少人認為罰的不只是聯電偷跑,更認為對聯電經營愛走偏鋒、疏於維護股東權益的作法是一記當頭棒喝!值得那些迷信赴中國投資可為營運掛保證的企業老闆思之再三。

對於前往中國投資一事上,儘管台積電、聯電兩家公司均抱持極高的興趣,但在遵行相關法令上的態度卻相當迥異。台積電屬意在中國上海淞江建廠雖然早在市場流傳已久,可是台積電礙於法令限制硬是等到二○○三年二月獲准後才開始依規定投資;聯電卻早在二○○○年即開始醞釀和艦案,二○○一年和艦即已建成,當時我國的主管機關卻都還被蒙在鼓裡,對相關細節毫無所悉。

但是,早一點到中國投資對公司營運真的比較有利嗎?看看台積電、聯電近兩年的財報數字,不論營收、獲利、毛利率、產能利用率、出貨成長、製程技術,前者都遠優於後者,而且差距越來越大,顯見赴中國投資,還真的是不能拿來當作企業經營的保證書。

至目前為止,台積電並沒有因為較晚至中國投資,因而失去全球晶圓代工業第一把交椅的寶座,其優勢反而更為明顯;再看看聯電,營運並沒有因為較早在中國落腳而有任何優勢,與競爭對手的差距反而越拉越遠,財報數字每下愈況,試問投資中國到底幫助了聯電什麼?說真的,讓人覺得很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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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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