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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剩餘土處理 將訂法管理

〔記者林美芬/台北報導〕為了讓台灣營建剩餘土有適當的管理及去處,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將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法(草案)」以有效管理。

營建署官員表示,立法重點在於建立營建工程工地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區分作業制度、營建淤泥處理原則、營建剩餘土石方申報及流向管理、對於一定種類營建剩餘土石方,授權地方政府訂定管理方式,逕為交易處理、收容處理場所之申請設置、啟用經營之程序及管理事項、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調配交換利用處理事項、原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權益保障及營運過渡事項。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法(草案)」已經研擬完竣,將報送請行政院審查後核轉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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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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