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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購蜆精 不一定佔便宜

■高春燕

日昨網路出現「蜆精」十二瓶二元的價目錯標事件,引起網友搶標,據報載有人因此搶購一千二百罐。

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蜆精」十二瓶二元的價格,連包裝成本都不夠,應屬「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雖說「契約應嚴守」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此一原則並非沒有例外,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即屬「契約應嚴守」的例外。

當然法律上此時也設定了撤銷錯誤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亦即如果購買人明知或可知悉標價有誤而仍購買,就不能主張信賴保護。所以,如果出賣人有撤銷出賣的意思表示,法律上也站得住腳,網友不一定能佔到便宜。(作者為僑光技術學院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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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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