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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投資證券化商品 不得逾10%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增加保險業投資效益,強化風險控管,金管會昨天增訂保險業對於證券化商品之投資總額,不得逾該保險業資金10%之新規定;金管會強調,若依此新修正標準,我國整體保險業可投資證券化商品金額,仍高達6,000億元,對活絡國內證券化商品市場,有很大幫助。

金管會昨天表示,新修正的「保險業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辦法,主要增修兩項規定: 首先,增訂投資總額規範,保險業對於證券化商品之投資總額,不得逾各該保險業資金10%。

其次,增訂投資同次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得超過已發行總額之50%,但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之總額,不得超過已發行總額之10%。

金管會表示,若以今年6月底整體保險業資金達6.6兆餘元計算,依照這項新規定,保險業對於證券化商品可投資總額達6,600億元,但目前保險業投資證券化商品金額,只有600億餘元,換言之,仍有相當6,000億元之投資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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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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