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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馬路違規棚架 騎士喪命

廟方搭棚 未申請

〔記者蕭夙眉/中縣報導〕一間廟宇日前在台中縣大里市的一處路旁搭設棚架(見圖,記者蕭夙眉翻攝),卻造成一名彭姓機車騎士酒後騎車撞上支架,傷重不治。警方調查發現,搭設棚架並未提申請,佔用馬路,警告標示不足且未派員指揮,因此搭棚架周姓業者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彭姓男子(37歲)日前於凌晨騎機車行經大里市,撞上一旁搭設好的棚架,彭某連人帶車倒地,棚架中的一根鐵製支架凹陷,彭某頭部、胸部重創,送醫傷重不治。警方勘查車禍現場,從煞車痕跡、機車和棚架的撞擊點等,研判彭某是自撞。

警示不足 出人命

警方發現彭某酒後騎機車,行經搭設棚架的路段,可能因酒精作祟或因棚架的警告標示不足,且沒有派員指揮,他未發現棚架,以致連人帶車撞上去。

警方指出,搭設棚架者為一家廟宇,準備舉辦活動使用,棚架搭在馬路的車道以及路肩,經追查,棚架佔用馬路,卻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向警察機關提出申請,棚架架設後,警告燈不足,又未派員指揮。

廟宇負責人表示,搭設棚架的相關事宜,委託其他人處理,他未介入;搭設棚架的周姓業者坦承搭設棚架沒有提出申請。

這樁機車騎士撞擊棚架的鐵製支架,不幸死亡的悲劇。警方表示,常見婚喪喜慶場合搭設棚架佔用路面,將公眾行駛的馬路當自家的使用,事實上,這種未經警察機關評估、未拿到核准私自搭棚架,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需排除障礙,行為人或雇主可被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小法典

使用道路搭設棚架相關規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二、在道路曝晒物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

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三、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四、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五、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豎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六、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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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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